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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4-11-29   来源: 医保局   体裁分类:基层政务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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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单位:平乡县医疗保障局
序号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二级事项全社会特定
对象
主动
公开
依申请公开
1机构信息基本信息1.机构名称
2.联系方式
3.办公地址                 4.办公时间            5.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2法定职责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3内设机构1.机构名称                2.主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4下属机构1.单位名称            2.办公时间            3.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5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1.信息公开指南
2.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3.信息公开年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6“双随机、一公开”“双随机、一公开”1.抽查工作计划
2.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3.抽查对象范围        4.抽查时间
5.抽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7建议提案建议提案办理1.可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8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9政民互动回应关切针对涉及本部门本行业的热点舆情发布的回应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10咨询、投诉、举报、建议1.来信信箱
2.投诉举报电话
3.网民留言
4.回复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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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领域信息

































































































重点领域信息
权责清单1.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12财政资金1.财政预决算报告
2.绩效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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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14对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二十六条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15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4.《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四十六条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16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六十三条
4.《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四十七条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17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18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19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20行政强制对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七条
3.《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二十八条
4.《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冀政字〔2019﹞第28号)第二十六条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21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
3.《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十九条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22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23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24其他行政职权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25行政确认单位医疗保险登记
《关于印发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邢医保发〔2019〕52号)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26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
《关于印发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邢医保发〔2019〕52号)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2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1.《关于印发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邢人社规〔2018〕11号);2.《关于对职工门诊特殊疾病相关规定进行完善的通知》(邢医保发〔2019〕42号);3.《关于延长我市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带药时间通知》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28行政给付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
1、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办法(邢医保发【2019】52号);2、邢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邢医保发【2020】24号)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网站


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应及时列入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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