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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货运站(场)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6-05   来源: 交通局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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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货运站(场)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公告



为规范货运站经营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有关规定,从事货运站(场)经营业户应及时进行备案。现将有关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七、九条规定。

二、备案对象

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货运站(场)的货运站经营者。

三、备案时间

应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平乡县交通运输局备案。(咨询电话:0319-7871345)

四、备案地址

平乡县滏漳大道1号平乡县交通运输局513室。

五、备案材料

(一)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平乡县交通运输局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其他事项

1.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我县货运站经营者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

2.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将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特此告知。

 

附件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docx


附件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doc


  

平乡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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