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道路货运源头企业进行公示的
通 知
县源头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2010〕4号令)和《河北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冀政办〔2009〕81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货运源头的监管,推进和部门做好源头治超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按照文件要求,现将我县重点货物装载源头企业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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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源头治超工作进行监督,各货运源头企业要做好准备,接受交通运管部门的巡查、监管。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本部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交通部门要认真开展巡查工作,同时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通报上报县政府(治超办)和上级交通部门。
特此通知
平乡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5日



公安机关备案 130500020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