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委统战部
关于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积极性,依法规范全县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结合平乡县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县县域内发生的非法宗教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宗教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非法宗教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非法宗教活动:
(一)电话举报:0319-7833799;
(二)信件举报:举报信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邮寄(pxxwtzb@163.com)至平乡县委统战部;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平乡县委统战部当面举报(地址:邢台市平乡县文明路老政府三楼)。
第三章 举报内容
第五条 非法宗教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非法传播宗教思想,印刷、散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宗教出版物;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宗教活动场所;
(三)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院校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或接受宗教性捐赠;
(四)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宗教培训、朝觐等活动,擅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宗教教育培训;
(五)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进行宗教活动或进行骗人钱财的;
(六)民间信仰场所进驻宗教教职人员的;
(七)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的;
(八)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九)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
(十)其他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非法宗教活动。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举报奖励金额:群众举报线索,由县委统战部负责核实审查同意后,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元至500元奖励。如提供重大非法宗教活动线索,将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第五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密原则: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应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非法宗教活动的线索情况。对故意虚构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都将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奖。对同一地点同一宗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案件进行奖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统战、宗教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平乡县委统战部所有。



公安机关备案 130500020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