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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人民政府2021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4-06   来源: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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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河古庙镇董家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平乡2021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该批次1号地块拟征收河古庙镇董家村村北的土地东邻:高阜镇村地,西邻高张庄村地,南邻高张庄村地,北邻:纬二路。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河古庙镇董家村土地0.2642公顷,其中农用地0.2642公顷(其中耕地0.26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2公顷)。无农村村民住宅,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三、补偿标准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平乡县第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5.75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按照《平乡县征收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费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社保措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5%,缴纳社会保障7.0046万元。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河古庙镇董家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告知。

联系人:赵德忠     联系电话:7833558

 

平乡县人民政府

202146

 

平乡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河古庙镇高阜镇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平乡2021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该批次1号地块拟征收河古庙镇高阜镇村村北的土地东邻:天大街,西邻高张庄村地,南邻:平乡县昊科自行车配件厂,北邻:纬二路。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河古庙镇高阜镇村土地0.3427公顷,其中农用地0.3427公顷(其中耕地0.3427公顷)。无农村村民住宅,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三、补偿标准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平乡县第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5.75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按照《平乡县征收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费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社保措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5%,缴纳社会保障9.0858万元。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河古庙镇高阜镇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告知。

联系人:赵德忠     联系电话:7833558

 

平乡县人民政府

202146

 

平乡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河古庙镇高张庄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平乡2021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该批次1号地块拟征收河古庙镇高张庄村北的土地东邻:高阜镇村地,西邻高张庄村地,南邻:平乡县尚好嘉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北邻:纬二路。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河古庙镇高张庄土地2.0580公顷,其中农用地2.0580公顷(其中耕地1.950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72公顷)。无农村村民住宅,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三、补偿标准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平乡县第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5.75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按照《平乡县征收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费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社保措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5%,缴纳社会保障54.5627万元。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河古庙镇高张庄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告知。

联系人:赵德忠     联系电话:7833558

 

平乡县人民政府

202146

 

平乡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河古庙镇董家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平乡2021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该批次2号地块拟征收河古庙镇董家村村北的土地东邻:高张庄村地、2020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储备地块,西邻乡间路,南邻董家村,北邻:纬二路。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河古庙镇董家村土地0.3629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5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未利用地0.3624公顷。无农村村民住宅,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三、补偿标准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平乡县第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5.75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按照《平乡县征收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费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社保措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5%,缴纳社会保障0.0133万元。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河古庙镇董家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告知。

联系人:赵德忠     联系电话:7833558

 

平乡县人民政府

202146

 

平乡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河古庙镇高张庄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平乡2021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该批次2号地块拟征收河古庙镇高张庄村北的土地东邻:高张庄村地,西邻乡间路,南邻2020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储备地块,北邻:纬二路。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河古庙镇高张庄土地0.8643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6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006公顷)、未利用地0.8637公顷。无农村村民住宅,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三、补偿标准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平乡县第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5.75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按照《平乡县征收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费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社保措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5%,缴纳社会保障0.0159万元。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河古庙镇高张庄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告知。

联系人:赵德忠     联系电话:7833558

 

平乡县人民政府

202146

 

平乡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河古庙镇董固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平乡2021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该批次3号地块拟征收河古庙镇董固村西南的土地东邻:邢台码诺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久盛车业有限公司,西邻董固村地、路家庄村地,南邻储备地块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河古庙镇董固村土1.7062公顷,其中农用地1.7062公顷(其中耕地1.7062公顷)。无农村村民住宅,无地上附着物,青苗1.7062公顷

三、补偿标准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平乡县第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5.75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按照《平乡县征收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费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社保措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5%,缴纳社会保障45.2356万元。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河古庙镇董固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告知。

联系人:赵德忠     联系电话:7833558

 

平乡县人民政府

202146

 

平乡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河古庙镇路家庄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平乡2021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该批次3号地块拟征收河古庙镇路家庄村西北的土地东邻董固村地,西邻路家庄村地,南邻路家庄村地,北邻董固村地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河古庙镇路家庄土地0.0305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0305顷。无农村村民住宅,无地上附着物,青苗0.0305公顷

三、补偿标准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平乡县第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5.75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按照《平乡县征收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费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社保措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该宗地不涉及缴纳社会保障费。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河古庙镇路家庄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告知。

联系人:赵德忠     联系电话:7833558

 

平乡县人民政府

202146

 

平乡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河古庙镇大里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平乡2021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该批次4号地块拟征收河古庙镇大里村村东北的土地东邻:平乡县2018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储备地块,西邻大里村,南邻邢临公路,北邻高阜镇村地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河古庙镇大里村土地0.1461 公顷,其中农用地0.1461公顷(其中耕地0.14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3公顷)无农村村民住宅,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三、补偿标准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平乡县第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5.75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按照《平乡县征收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费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社保措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5%,缴纳社会保障3.8735万元。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河古庙镇大里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告知。

联系人:赵德忠     联系电话:7833558

 

平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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