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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自建房!邢台出台意见

发布日期: 2021-05-21   来源: 油召乡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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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行为,确保农村自建房屋质量安全。

《意见》明确,要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规范有序实施农村房屋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按规定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为农村房屋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农村自建房应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规划批准手续,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建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意见》要求,要规范申请审批流程,村民申请建房,应持建房申请书、建房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等材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级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

《意见》提出,农民自建二层以下住宅,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基础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房屋结构设计、建筑工匠管理、技术服务队伍指导、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并会同乡镇政府为建房户选用通用设计方案或委托相应设计单位对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进行全过程技术服务,开展施工现场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形成记录,督促整改落实,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农村自建房应注重体现乡土特点,形成地域特色鲜明的建筑风貌。

《意见》明确,农村自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农户应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相关审批、验收、等资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农户及时加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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