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平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邢台市平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邢台市平乡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平乡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的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邢台市平乡县道路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距离要求:
(一)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
(三)县级以上道路(如省道、国道)的两侧的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
第六条 自然村、行政村原则上每个村设置1个零售点,户籍人口超过300人的村,在300人的基数上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从自然村、行政村中经过的县级以上道路(如国道、省道)零售点,不计入所在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数量。
居民(住宅)小区底商已经设立零售点的,居民(住宅)小区内部不再设置零售点。未封闭的居民(住宅)小区(非业主车辆可直接进入小区)底商未设置零售点的,每个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300户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在300户的基数上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每个居民(住宅)小区内不得超过4个零售点。
第七条 汽车站等候车室(厅)内设置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毗邻街道的候车室(厅),朝向候车室(厅)内经营的,依照候车室(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且不受间距限制;朝向候车室(厅)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
第八条 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贸易、服务市场内设置零售点的,不超过6个。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且不受间距限制;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
第九条 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部队营区、工矿企业等特殊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无法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和日常市场监管,不予办理。
第十条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娱乐场所;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饭)店、度假村、纪念馆、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作为其他申办零售点间距的参照项。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内(指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的旅游需求,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按景区规模、客流量设立不超过2个零售点,且不作为其他申办零售点间距的参照项。所设零售点应当符合森林防火等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符合办理条件,因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章 禁止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
(三)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内及其进出通道口中心100米半径内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半径内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六)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七)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自助结账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内的;
(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不受本规定间距和数量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邢台市平乡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零售点距离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变更到邢台市平乡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持证人申请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申请的。申请歇业的持证人是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原经营地址同时申请新办的申请人应当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或优抚对象,否则应受本规定间距和数量限制。
第十五条 持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军烈属等优抚对象,申请设立零售点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不受距离和数量限制,但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
对于已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社会弱势群体或优抚对象,申请变更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如果变更后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不是社会弱势群体或优抚对象不予变更。
第十六条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设立的正常经营的持证零售点,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在延续时不受本规定影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再予以延续。
第十八条 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管理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内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租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的,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款规定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位置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位置之间的距离。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应按符合交通法规的最近通行线路测量。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是指在对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可通行的专用消防通道等。
第二十一条 自然村、行政村的户籍人口数以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 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6月10 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邢台市平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邢台市平乡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6月8日
邢台市平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邢台市平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邢台市平乡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平乡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的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邢台市平乡县道路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距离要求:
(一)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
(三)县级以上道路(如省道、国道)的两侧的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
第六条 自然村、行政村原则上每个村设置1个零售点,户籍人口超过300人的村,在300人的基数上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从自然村、行政村中经过的县级以上道路(如国道、省道)零售点,不计入所在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数量。
居民(住宅)小区底商已经设立零售点的,居民(住宅)小区内部不再设置零售点。未封闭的居民(住宅)小区(非业主车辆可直接进入小区)底商未设置零售点的,每个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300户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在300户的基数上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每个居民(住宅)小区内不得超过4个零售点。
第七条 汽车站等候车室(厅)内设置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毗邻街道的候车室(厅),朝向候车室(厅)内经营的,依照候车室(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且不受间距限制;朝向候车室(厅)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
第八条 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贸易、服务市场内设置零售点的,不超过6个。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且不受间距限制;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
第九条 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部队营区、工矿企业等特殊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无法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和日常市场监管,不予办理。
第十条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娱乐场所;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饭)店、度假村、纪念馆、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作为其他申办零售点间距的参照项。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内(指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的旅游需求,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按景区规模、客流量设立不超过2个零售点,且不作为其他申办零售点间距的参照项。所设零售点应当符合森林防火等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符合办理条件,因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章 禁止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
(三)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内及其进出通道口中心100米半径内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半径内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六)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七)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自助结账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内的;
(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不受本规定间距和数量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邢台市平乡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零售点距离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变更到邢台市平乡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持证人申请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申请的。申请歇业的持证人是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原经营地址同时申请新办的申请人应当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或优抚对象,否则应受本规定间距和数量限制。
第十五条 持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军烈属等优抚对象,申请设立零售点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不受距离和数量限制,但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
对于已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社会弱势群体或优抚对象,申请变更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如果变更后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不是社会弱势群体或优抚对象不予变更。
第十六条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设立的正常经营的持证零售点,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在延续时不受本规定影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再予以延续。
第十八条 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管理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内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租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的,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款规定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位置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位置之间的距离。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应按符合交通法规的最近通行线路测量。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是指在对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可通行的专用消防通道等。
第二十一条 自然村、行政村的户籍人口数以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 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6月10 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邢台市平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邢台市平乡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