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压减地下水开采,改善水生态环境,提高污水收纳、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按照2021年3月25日第五十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平乡县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及供水水费,现将有关决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平乡县辖区范围内所有集中供水、自备水源且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开征时间
2021年4月1日
三、征收主体
平乡县污水处理费及供水水费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乡县自来水供应公司予以征收。
四、征收标准
根据平乡县人民政府印发《平乡县城区供水水费和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居民统一供水单价为3.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水资源税0.2元/立方米。合并执行4.15元/立方米;非居民统一供水单价为5.2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水资源税0.2元/立方米。合并执行6.67元/立方米;特种行业包括洗浴、洗车、达标排放工业,执行水费15.5元/立方米,生活污水处理费1.50元/立方米,水资源税0.2元/立方米,合并执行17.20元/立方米。
特此通告
平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