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制定《平乡县2024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通知
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邢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中心城区2024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通知(邢保安居办〔202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平乡县2024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4年6月28日
平乡县2024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平乡县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一)平乡县中华路街道办事处辖区户籍家庭,在本县城区内实际居住。
(二)1.户籍为平乡县中华路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城镇低保、城镇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按第一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申请住房保障。
2.在本县城区内工作、常住,户籍为平乡县在中华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外的申请家庭,暂按新市民第三类(外来务工)准入条件申请住房保障。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的精准保障工作,将原第二类住房保障范围由原来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优化调整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和复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为实现平稳过渡,目前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原第二类住房保障家庭),到民政部门完成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完成认定后的保障家庭可继续享受相应的公租房租金。未完成认定的,自2024年7月1日起,住房保障资格将变更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并调整执行相应的公租房租金标准。自2024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执行之日起,已经签定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保障家庭,在下一个合同周期按新标准执行。
二、平乡县城镇2024年度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
(一)第一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1.具有平乡县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常住户口,且在本县城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3.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第二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1.具有平乡县中华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户口,且在本县城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3.家庭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第三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本县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社区居委会管辖的家庭和村改居家庭)、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平乡县中华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户口,且在本县城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1.5倍(即55155元/人)以下。
3.家庭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青年人(新就业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1.5倍(即55155元/人)以下。
3.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的新就业人员。
4.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且在本县城区实际居住。
5.在县城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6.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满一年且未离职或自行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且当前未停止经营。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8.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1.5倍(即55155元/人)以下。
3.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4.在本县城区实际居住和工作,并取得居住证;或在县城区内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当前未停止缴纳;或在本县城区实际居住且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且当前未停止经营。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已享受过集资建房、领取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
2.申请家庭在本县城区的自有住房被拆迁不满5年,其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3.在5年内转让过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5.在县城区有住宅建设用地的。
6.通过借住房屋的方式已解决住房问题的。
7.2人户(含)以上家庭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
米(含)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的,1人户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上的。
8.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拥有生活用机动车(非经营性乘用汽车)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青年人(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拥有超过一辆生活用机动车(非经营性乘用汽车)的。
9.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成员名下 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
10.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档收费学校的。
11.申请人在平乡县外有稳定工作的。
12.离异未满一年的。
13.未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父母在本县城区有房产的。
三、住房保障方式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本县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社区居委会管辖的家庭和村改居家庭)、青年人(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采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方式保障。租金标准执行《平乡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平建联[2022]1号),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按原第一类住房保障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缴纳租金;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按原第二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缴纳租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本县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社区居委会管辖的家庭和村改居家庭)、青年人(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按原第三类保障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本县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社区居委会管辖的家庭和村改居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租金,按照相应保障类别进行租金缴纳。
四、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审核流程
(一)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App邢台公租房入口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青年人(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App邢台保租房入口向户籍所在地或务工单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持居住证的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冀时办”App邢台保租房入口向户籍所在地或务工单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劳动合同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登记的工作地(实际工作地)所属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二)受理: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邢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受理申请,并汇总下载申请信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原因,驳回申请。
(三)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社、市场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部门进行联审联查,并根据联审联查结果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县级媒体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通过邢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审核意见。
(四)确认:对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经公示无异议,确认其保障资格。
通过线下申请的,县住房保障部门由专人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通过邢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按流程进行受理、审核。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将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适时进行改革优化。
五、申请住房保障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冀时办”APP方式申请的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承诺书
3.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方式申请的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平乡县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
3.承诺书
4.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并向社会公布。因隐瞒、虚报或者变造、伪造有关信息等行为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住房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