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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平乡县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1-29   来源: 应急管理局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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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粉尘涉爆企业事故教训,进一步提升企业精准辨识安全风险和高质量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能力,推动粉尘涉爆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按照《邢台市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平乡县工贸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2024年平乡县工贸行业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等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2024年年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动态掌握全县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状况,健全完善《粉尘涉爆企业基础台账清单》(附件1),指导企业实现各项安全制度规程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意识显著提升、现场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同时,在粉尘涉爆企业全面推广应用自动化控制、远程监控和智能感知预警等技术装备,推动危险作业和区域实现少人、无人化,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完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相关功能模块,全力推动涉粉作业10人以上企业全部接入系统,持续推动粉尘涉爆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动涉粉作业不足10人的企业接入金睛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定期巡查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逐步改进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动态掌握粉尘涉爆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状况。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县局各股室要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对名单内企业相关情况逐一核实,进一步查漏补缺,重点核实企业管道爆炸可能波及岗位单班涉粉作业人员,不断完善《粉尘涉爆企业基础台账清单》。及时完善邢台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企业基础信息,确保“生产经营基础情况”中“是否粉尘涉爆”填写准确,按要求必须将除尘系统纳入“风险台账”。省厅“互联网+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将增设“粉尘种类”“单班涉粉作业人数”“干式除尘系统数量”“湿式除尘系统数量”等基础信息要素,指导企业结合实际规范填报,填报时间及要求待省平台更新后另行通知。

2.督促企业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机制。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县局各股室要督促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学习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检查事项(附件2),组织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安全等部门紧盯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特殊作业等开展常态化自查自改,鼓励企业聘请专家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帮扶指导,进一步健全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要结合企业生产工艺实际情况,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逐项分解细化,明确到具体检查内容、检查部位、检查标准,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严格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3.突出重大事故隐患精准开展排查整治。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县局各股室要严格落实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聚焦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附件2),分阶段采取专家指导服务、企业联查联治等方式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逐一开展检查,逐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按照市局7月召开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现场观摩交流会要求,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县局各股室要指导监管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做好粉尘涉爆专项整治和安全管理全面提升工作。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县局各股室要参照有限空间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方式,聘请专家逐企开展帮扶指导。7月底前检查以帮扶指导为主,指导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整改报告要在监管部门留档,对企业自查和专家指导服务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自8月份开始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二)不断提升粉尘涉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县局各股室要借鉴钢铁企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经验,深入现场为企业提供“一对一”高质量服务,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进行全面分析,在除尘、涉粉作业等重点区域使用烟感报警、“一键响铃”等自动化控制、远程监控和智能感知预警技术装备。督导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路线图、进度表。对改造过程中遇到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分析,出台具体可行、操作性强的方案,切实解决企业安全技术改造难点问题。

(三)积极推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运用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县局各股室要严格按照《全省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实施方案》(冀应急工贸〔2023〕70号)要求,全力推进涉粉作业10人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要督促企业逐一制定建设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具体任务、实施步骤责任到人,确保2024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企业端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凡后期核定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要自行组织建设,按要求与应急部、省厅监测预警平台互联互通,涉粉作业不足10人的企业接纳入是视频监控。

三、时间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24年4月15日前)。针对本辖区粉尘涉爆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职责,逐级动员部署,将整治任务、整治重点传达到所有相关企业,督促企业抓好落实推进。

(二)自查自改提升阶段(即日起至行动结束)。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排查整治台账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加大安全资金保障力度,涉粉作业10人企业7月中旬前完成企业端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大力推广自动化控制和智能感知预警等技术装备,更新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三)精准执法与指导帮扶阶段(2024年5月至10月)。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县局各股室要对辖区所有粉尘涉爆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对基础差及问题突出的要重点帮扶指导,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4年11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擅长效工作机制。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县局各股室要高度重视粉尘涉爆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范围、重点、步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全力推动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县局各股室要通过集中举办现场观摩、专题培训等方式,充分发挥五级作用,持续加强对有关企业负责人、一线作业人员、有关专家以及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的涉爆粉尘安全知识培训,深刻认识粉尘爆炸的危险性,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粉尘爆炸危害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对涉粉岗位动火作业、粉尘清理等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三)推动示范引领。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县局各股室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重大事故隐患专家指导服务工作要逐企编制工作报告,要详细列明企业粉尘涉爆区域、工艺设备和排查整治情况,其中:问题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要有影像、图片等佐证资料。要强化源头治理,在金属粉尘等高风险、人员密集粉尘的涉爆企业,推进湿法除尘工艺、作业空间物理隔离、“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技术改造,要充分发挥整改典型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广成功改造的经验做法,带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四)严格监督检查。要建立隐患问题清单,按照相关标准跟踪整改闭合,存在重大隐患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违法违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实施“一案双罚”,坚决杜绝粉尘涉爆企业失控漏管、“带病”生产现象。要充分运用新闻、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加大曝光力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形成有力震慑。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县局各股室要结合实际分解帮扶检查任务,每月8日、23日前(遇周六日或节假日提前)分别报送专项执法检查事项(附件2)情况(一企一表,发送盖章+分管领导签字扫描件),确保7月23日前完成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全覆盖检查,每月23日前报送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只填写当月情况),2024年11月25日前报粉尘涉爆企业基础台账清单(附件1)电子版及纸质版(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李楠0319-7839839

邮箱:pxyjgmk@126.com

 

附件:1.粉尘涉爆企业基础台账清单

2.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

3.全县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粉尘涉爆企业基础台账清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规模
(规上企业/规下企业)

企业性质

行业
类型

粉尘涉爆企业类型

涉及粉尘高风险工艺

主要粉尘类型

日产尘量(kg)

员工
总数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

单班最高涉粉作业人数

除尘设备类型

除尘系统所属车间

相关防爆措施

安装区域(室内/室外)

设备关联高风险工艺

本除尘系统日产尘量(kg)

工艺

生产情况

单机除尘设备(台)

静电喷涂设备(套)

集中除尘系统(套)

除尘系统
(干式/湿式)

系统状态(停用/未停用)

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负责人

监管片区

抛丸/喷砂机

抛光/打磨湿式一体机

干式
(套)

湿式
(套)

姓名

手机号码

姓名

手机号码

1

邢台市健力车业有限公司

平乡县河古庙镇丰河路西侧

911305327965824005

规上企业

民营企业

轻工

其他

静电喷涂

塑粉

2

66

2

1

干法集中式除尘系统

喷涂车间

泄爆

室内

静电喷涂

3

喷粉

正常

1


1

1


干式

未停用

姚西华

13003097031

赵一飞

18803393567

河古庙镇园区片(县局)

2

河北欧耐机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平乡县城南定魏公路西侧

9113053277773808XA

规上企业

民营企业

轻工

金属制品加工

铝镁金属喷砂抛丸

铝粉

10.5

476

5

3

干法集中式除尘系统

有色铸造车间

泄爆

室内

铝镁金属喷砂抛丸

10.4

铝加工

正常

2


1

1


脉冲式布袋除尘设备干式

未停用

王猛

13785967716

李丰果

13931933216

西三乡(县局)

3

平乡县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

田付村镇

91130532699207637W

规上企业

民营企业

轻工

农副产品加工

粉碎研磨

谷物粉

35

36

2

4

干法集中式除尘系统

粉粹车间

泄爆

室内

粉碎研磨

20

卸料口

正常




1


干式

未停用

延纪峰

13676358162

康瑞豪

16630928922

西三乡(县局)

4

好孩子儿童用品平乡有限公司

河北省平乡县中华路888号

91130532588171993C

规上企业

民营企业

轻工

金属制品加工

静电喷涂

树脂粉

0

500

6

2

干法集中式除尘系统

喷涂车间

泄爆、隔爆、抑爆

室外

静电喷涂

2.5

童车、组装

正常生产

1

干式

未停用

周恩明

15612950119

霍晓壮

15833195993

中华路(县局)

5

邢台天富自行车有限公司

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向阳大街中段东侧

91130500MA07LN019C

规上企业

民营企业

轻工

金属制品加工

铝镁金属打磨抛光

塑粉、铝粉

0

220

2

2

湿法单机除尘器

焊接

抗爆

室内

铝镁金属打磨抛光

0

童车制造

正常生产

6

湿式

停用

李少杰

13131942518

闫瑞朋

03197825789

中华路(县局)

6

河北健源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

平乡县梁里马村南

91130532782562744A

规上企业

民营企业

轻工

金属制品加工

铝镁金属打磨抛光

塑粉、铝粉

0.2

60

2

0

湿法单机除尘器

打磨

抗爆

室内

铝镁金属打磨抛光

0.5

一体轮制造

正常生产

3

湿式

停用

尹占五

13363735000

赵春夺

15131311132

中华路(县局)

7

河北恒驰自行车零件集团有限公司

平乡县河古庙镇园区

9113053270078255X5

规上企业

民营企业

轻工

其他

静电喷涂

塑粉

1.5

80

1

1

大旋风回收及除尘器除尘

喷涂车间

泄爆

室内

静电喷涂

3

全自动喷塑

正常

2


1

1


干式

未停用

董宏志

13503199099

马克

15833639378

河古庙(县局)

8

邢台市天伟车业有限公司

平乡县寻召乡寻召村

91130532674690212Y

规下企业

民营企业

轻工

金属制品加工

静电喷涂

塑粉

7

12

1

1

干法集中式除尘系统

生产车间

惰化

室内

静电喷涂

7

喷塑

安全生产

0

0

1

1

0

干式

未停用

刘佰峰

13931921217

刘佰峰

13931921217

河古庙(县局)

9

平乡县恒森木制品有限公司

油召乡李元寨村

91130532MA08W0NW7U

规下企业

民营企业

轻工

木制品加工

植物性粉尘

150kg

5

1

1

脉冲式除尘

生产车间

泄爆

室外

木材砂光

150kg

加工

生产经营


1

0

3

0

干式

未停用

马耀超

17531997888

马耀超

17531997888

河古庙(县局)

10

平乡县雷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油召乡王杨村村

91130532MA0EYJMP1F

规下企业

民营企业

轻工

木制品加工

植物性粉尘

45kg

4

1

1

脉冲式除尘

生产车间

泄爆

室内

造粒

45kg

制造

生产经营



0

1

0

干式

未停用

王延雷

18631919719

王延雷

18631919719

油召乡(乡镇)

11

平乡县欧仕达木制品有限公司

油召乡油召一村

91130532MA0890GEXC

规下企业

民营企业

轻工

木制品加工

植物性粉尘

0

6

1

1

活性炭除尘

生产车间

室外

0

加工

生产经营



0

2

0

干式

未停用

郭建华

18733938888

郭建华

18733938888

油召乡(乡镇)

12

平乡县刚隆木材加工厂

油召乡前油召村

92130532MABTJCTW68

规下企业

民营企业

轻工

木制品加工

植物性粉尘

150kg

6

1

1

脉冲式除尘

生产车间

泄爆

室内

木材砂光

150kg

加工

生产经营


1

0

0

1

干式

未停用

侯鹏飞

13363729180

侯鹏飞

13363729180

油召乡(乡镇)

13

平乡县昕龙木质粉有限公司

平乡县后营村西

9113053257280483XB

规下企业

民营企业

轻工

木制品加工

木质粉

5000

4

1

2

干法集中式除尘系统

筛粉车间

抗爆

室外

15

木质粉过筛

生产




3


干式

未停用

陈凤伟

15631946999

陈凤伟

15631946999

田付村镇(乡镇)

14

平乡县龙超自行车配件厂

平乡县河古庙工业园区天顺路

92130532MA092N4M4A

规下企业

民营企业

轻工

金属制品加工

静电喷涂

树脂粉

5

6

1

1

干法集中式除尘系统

生产车间

惰化

室外

4

加工

正常

1


1

1


干式

未停用

路龙超

18731905551

路龙君

15803388166

河古庙(乡镇)

15

邢台市盛恩涂料有限公司

平乡县河古庙镇

911305320984758129

规下企业

民营企业

轻工

其他

粉碎研磨

树脂粉

6

5

1

1

干法集中式除尘系统

生产车间

惰化

室外

5

加工

正常

0


0

1


干式

未停用

董少盟

18333933393

闫勇帅

17703199563

河古庙(乡镇)

16

平乡县双琳自行车厂

中华路黄立马村西

91130532MAOA2QOX8C

规下企业

民营企业

轻工

橡胶和塑料制品加工

静电喷涂

树脂粉

5

5

1

2

干法集中式除尘系统

生产车间

室内

静电喷涂

4.5

表面处理

正在生产

0

0

8

1

0

干式

未停用

黄海涛

15833607845

李秋迪

15354291231

中华路(乡镇)

17

平乡县育才面粉厂

中华路街道办事处

91130532082684150X

规下企业

民营企业

轻工

其他

粉碎研磨

面粉

510

8

2

4

干法集中式除尘系统

除尘车间

泄爆

室内

粉碎研磨

500

小麦加工

正在生产

0

0

0

5

0

干式

未停用

任景奇

13084568828

孙春平

13223266996

中华路(乡镇)

18

平乡县犇鑫车业有限公司

平乡县寻召乡马鲁集村

911305323989373000

规下企业

民营企业

轻工

金属制品加工

静电喷涂

塑粉

6

20

1

3

干法集中式除尘系统

生产车间

惰化

室内

静电喷涂

6

喷塑

安全生产

1

0

1

1

0

干式

未停用

马志格

13931943608

马志格

13931943608

寻召乡(乡镇)

1. 在开展属地专项检查时,需对企业以上基础台账中的要素信息进行核对,特别是涉粉作业人数务必核实准确,确保与企业实际相符,涉粉人数变化与“百日清零”期间统计变化较大要提供情况说明。

2.“所属行业”: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品加工、橡胶塑料制品加工、冶金/有色/建材煤粉制备、烟草、其他。

3.粉尘种类:可参考《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务必核查准确。

4.涉粉作业人数:是指可能受到粉尘爆炸波及的区域单班最多作业岗位数(注意不是排查时的当班作业人数)。主要区域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

5.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生产、长期停产(超过2年)、阶段性生产。

6.规模情况:规模以上、规模以下。

7.企业性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


附件2

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检查情况

一、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1

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六条: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

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粉尘清理和处置;(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查阅资料:(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2)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2

粉尘爆炸风险辨识、管控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1.查阅资料:粉尘爆炸风控清单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

2.现场检查: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3

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二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构成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查阅资料:是否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

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1.查阅资料: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2.现场检查:现场询问粉尘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

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并演练评估情况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应急处置措施。

查阅资料:查看企业是否制定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修、维修、动火等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条: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对存在粉尘沉积的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当清理干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尘。作业时,生产设备应当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检修维修工具应当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作业后,应当妥善清理现场,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

1.查阅资料:查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修、维修、动火等作业方案和审批单。

2.现场检查:作业现场生产设备是否停止运行,是否采用防爆工具,作业后是否清理现场。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是否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1.查阅资料:厂房设计图纸。

2.现查检查:涉粉厂房是否为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是否设有人员聚集场所。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1.查阅资料:

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

2.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

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是否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现场检查:

(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

(2)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是否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

除尘系统是否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是否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现场检查:

(1)收尘部位是否设置重力沉降室;

(2)除尘风道是否为干式巷道式构筑物。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现场检查:除尘器是否安装锁气卸灰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现场检查:查看电气设备铭牌或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六条: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现场检查: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杂物去除、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现场检查: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通风、防水、防潮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

是否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是否积尘严重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1.查阅资料:(1)粉尘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

(2)清扫记录情况。

2.现场检查:

现场和相关设备实施内部粉尘清扫是否按制度执行,清扫效果如何。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17

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是否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做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加强对检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对检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中涉及粉尘防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查阅资料:(1)检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或承包、承租合同;(2)检查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8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是否保证正常运行、使用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查阅资料:相关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或者检查。

2.现场检查:设施、设备、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三、采用湿式除尘系统的铝镁等金属粉尘企业现场管理情况

19

湿法除尘系统是否持续正常供水,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运行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10规定湿法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应及时清除沉淀的泥浆,并保证水槽(箱)及水质过滤油(箱)无论除尘器处于开启或者停止状态,都要有良好的通风。

现场检查:湿法除尘系统供水量、流速是否满足要求,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运行。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

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是否通风良好,是否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10规定湿法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应及时清除沉淀的泥浆,并保证水槽(箱)及水质过滤油(箱)无论除尘器处于开启或者停止状态,都要有良好的通风。

现场检查: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是否通风良好,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沉淀的泥浆是否及时清理。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附件3

全县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写股室/应急办: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县市区

辖区企业底数(家)

辖区重点企业数(家)

企业自查自改情况

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重大隐患情况描述

自查企业数(家)

自查发现一般隐患(条)

整改完成(条)

自查发现重大隐患(条)

整改完成(条)

派出检查组数(个)

检查企业数(家)

检查发现一般隐患(条)

整改完成(条)

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条)

整改完成(条)

行政处罚家次

处罚金额(万元)

“一案双罚”(次)

责令停产整顿(家)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企业(家)

移送司法机关(人)






















企业自查:1.2.
执法检查:1.2.

1.辖区企业底数包含本辖区所有粉尘涉爆企业,并与企业台账底数一致;辖区重点企业数为本辖区内铝、镁等金属粉尘企业和涉粉作业人数10人以上其他粉尘企业底数。
2.企业自查的重大隐患和部门执法检查的重大隐患均要在重大隐患情况描述中填写,填写样式为:xx公司:xx隐患情形xx(x月x日发现),是否处罚,处罚金额xx,一案双罚xx,是否整改完成。
3.填报重大隐患数量需实事求是,与重大隐患情况描述条目相对应。

4.报送当月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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