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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平乡县分局 政务信息“五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26-05-19   来源: 生态环境局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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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简称“五公开”)落到实处,做好公文办理、会议办理、政策解读等工作,持续推动我分局政务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本制度所称本机关是指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平乡县分局

第三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需在平乡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决策内容、决策依据,并留下联系电话,为群众提出意见建议畅通渠道。

第四条  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

第五条  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由法规科审查,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六条  依据“五公开”政策要求,决策前需征求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等有关方意见建议,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决策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需及时通过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等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不予公开的信息要定期开展自查。

第八条  加强地区政策解读工作,应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国、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并及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更新。

第九条  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由相关科室负责核实情况,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十条  依法将本机关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职责范围、领导班子成员名单、监督方式(含邮箱、联系电话、邮编、地址等)等管理信息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将本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在门户网站上公示,明确审批类型、对象、受理方式、审批条件、应交材料、费用、办理时间及地点、联系电话、流程图、申请表等,方便群众随时了解并下载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及时将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在门户网站或相关平台上进行公开,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9年1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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