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事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事务公开工作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 平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事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事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事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涉及城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事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事务信息,通过平乡县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事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事务信息的权利。
第九条 向平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公开事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需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并在填好后通过电话0319-7866938告知本单位工作人员。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条 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事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事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事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掌握的事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事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事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事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三条 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局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局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