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供销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供销社更好地为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职能;
(二)规范性文件;
(三)部门预算、部门决算;
(四)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监察部门审查。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平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机关政务公开栏等。
第八条 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