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高新区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高新区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职能;
(二)部门预算、部门决算;
(三)工作动态、重要会议等;
(四)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 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平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河北平乡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公众号。
第八条 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