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单位建立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本单位指定办公室负责日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部门预算、决算信息;
(四)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公开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第七条 本单位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
第八条 本单位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妥善保管审查文字记载资料。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实行信息报送人员一审、科室负责人二审、主管领导三审制。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公开信息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