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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5-16   来源: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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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职能;

(二)与我局承担的监管职能相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规章等;

(三)部门预算、部门决算;

(四)工作动态、重要会议等;

(五)行政执法公示;

(六)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平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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