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公安机关工作的公正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安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县公安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局属各单位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政府集中采购或重大项目批准及工作进展等信息;
(四)负责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其承办部门、审批程序、办理指南、办理时限及办理结果;
(五)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通知、通告等可公开信息;
(六)可公开的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阶段性社会治安状况,业务工作动态及便民利民措施;
(七)需要公布的重大突发事(案)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和发生、处置等情况,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查处情况,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八)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督察条例,信访、督察部门举报电话、联络方式等;
(九)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不予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警务工作秘密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交由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