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局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并初审,本局负责人进行复核。本局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同级保密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同级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股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股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有关股室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