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模式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目的
为加快推动平乡高质量赶超发展,按照市委“六重”工作要求,推进“两不见面+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树立“妈妈式”、“店小二”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创新实践“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标准地”出让制度,推动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政府“有为”之手和市场“有效”之手的有机统一。现就在全县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模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配置。在完成区域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建设规划、能耗、环境、投资强度和亩均产出等一系列标准,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坚持政府强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加强对企业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管,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坚持亩均论英雄。突出土地利用效率导向,在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产出控制指标等“硬约束”的同时,探索设置人才、技术、品牌等“软指标”,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标准地”概念
项目在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应达到以下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300万元/亩。
2.产出标准:项目亩均税收≥20万元,亩均产值≥400万元。
3.容积率:项目建筑容积率≥1.2,省级及以上园区容积率≥1.5。
4.能耗标准: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0.70吨标准煤/万元。
5.环保标准:建设项目准入应满足的环保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产业布局,符合规划环评提出的“三线一单”等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超低排放限值);环境质量管控标准(产业政策“允许类”的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在区域内实施4倍削减量替代,“鼓励类”的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实施2倍削减量替代,其他污染物的满足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行业准入标准(基本无污染或低排放行业,即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以及该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
四、目标要求
在经批准的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和省级特色小镇的规划范围内全面启动、在其他各类开发区逐步推行新增的备案类工业项目和研发总部类项目“标准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