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有关要求,切实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进一步规范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更加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助推法治政府、法治平乡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平乡县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