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依据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省、市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生态空间为主线,以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原则,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建设生态经济强县的意见,综合考虑城乡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协调前提下,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
(二)相关文件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冀农业牧发〔2016〕7号)、2018年10月30日环保部部长信箱:《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河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冀土领办〔2019〕10号)、《邢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邢土领办〔2019〕14号)。
三、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五)生态保护红线
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以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10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其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四、划分原则
(一)强制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规定,对禁养区进行全面规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施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理措施,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参照禁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二)协调性原则
禁养区的划定遵循生态保护与科学发展的思路,注重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全面推进生态建设与地方经济协调有序发展。
(三)保护性原则
充分考虑禁养区的主要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以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结合城市饮用水源地、河流水系、生态红线等地域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承载力,优化养殖布局,对禁养区养殖场户采取一致性的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
(四)科学性原则
禁养区是依有关法规条例为依据划定的,是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目的,并且充分考虑我县的实际情况,做到规划上合理,经济上可行,技术上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