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
一、事项名称: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
二、下放方式:赋权下放
三、设定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 | 备注 |
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
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政府办需提供批复文件,民办非营利性提供核名通知书 | 申请人自备 |
选址报告、可行性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房屋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医疗机构位置图、科室平面布局图 | 申请人自备 |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各科室工作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医疗废物处理方案或处理合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经历及身份证复印件,不存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人员名单(姓名、执业级别、执业范围、职称);医护人员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六、办理程序 受理---踏勘—审核---办结发证
七、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