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复决字〔2025〕1号
申请人:雷某某
被申请人: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邢台市平乡县育才路。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本人在2024年11月23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30606459443)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签收本人挂号信,截止2024年12月6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已程序违法,故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3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答辩人进行投诉举报,答辩人2024年12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进行了审查并受理。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商家提供了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等材料。2024年12月11日,办案人员通过邮寄方式将案件不予立案的结果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县政府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答复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XA30606459443)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当事人原因不能提取意见,本案书面审理。
本机关认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仅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不妥,应责令被申请人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0号



公安机关备案 130500020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