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复决字〔2025〕2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邢台市平乡县泽平路。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2024年12月1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实名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8日我在拼多多平台网店购买了档案盒、订单编号:241108-492584312470766、交易价格:36.96元,经拼多多平台查询网店有查看“店铺资质”的选项、但点击进去以后显示“店铺资质、营业执照已上传”没有任何商家相关经营主体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2024年11月13日我向该网店申请了交易发票、2024年11月13日该网店在线客服向我推送了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申请人认为该网店涉嫌存在未亮照经营的违法行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12页实名举报信,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没有充分进行调查“文达办公用品专营店”网店未亮照经营的情况。 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明确答复该网店在什么位置公示了营业执照。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而且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答辩人进行投诉举报,答辨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按法律规定予以受理。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进行了调查,商家提供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间内,将案件处理结果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答复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请求确认网店未亮证经营的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县政府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答复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举报拼多多网店未亮证经营、且故意遮挡营业执照,请求被被申请人对其未亮证经营且故意遮挡营业执照信息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罚。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不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特此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2024年12月1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实名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本案书面审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重新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1 日



公安机关备案 130500020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