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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复决字〔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03-18   来源: 司法局   体裁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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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复决字〔2025〕3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邢台市平乡县育才路。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回复申请人投诉举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案件是否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商品后发现涉案商品标注方式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即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邮政编码为XA18042384212,根据中国邮政APP查询单号,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收到了申请人所提出的投诉举报函。至今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然截止至今已经超出七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并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为保障申请人权益,申请人一并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在案件审理期间为申请人在线阅卷提供便利,以确保申请人有实际权利提交相应的书面意见。以达到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请求的最终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及承办单位依法履行了职责。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受理。根据申请人举报投诉的事项进行了调查,在法定期限内,将案件处理结果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于2024年12月19日通过国内挂号信(XA38576768613)答00知申请人,通过查询显示李某某已于2024年12月22日签收。针对投诉:商家拒绝与申请人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针对举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商家销售的商品索证索票齐全,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产品生产方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监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我局已履行法定义务。

二、申请人不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通过全国12315平台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共登记投诉559次,举报599次。从以上数据看其是通过投诉举报,利用执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能,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申请人频繁、重复投诉举报,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以此牟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不符合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其投诉举报行为的频繁性、重复性特征来看,申请人显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以此牟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该法所保护的对象,其不可基于本法产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9729号》载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的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因此,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只有举报人在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如果举报人仅仅是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控告检举或投诉举报的权利,而非为了自身合法权益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其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据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所要求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及承办单位依法履行了职责,且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恳请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7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18042384212)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全国12315平台显示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登记投诉559次,举报599次。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本案书面审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共登记投诉559次,举报599次。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行为,其并非基于消费目的购买商品,也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而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受保护的合法消费者。因此,申请人以牟利为目的向行政机关进行的投诉举报权利,应当依法进行限制,其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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