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复决字〔2025〕5号
申请人:石某某
被申请人: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邢台市平乡县育才路。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向其邮寄的投诉举报书石举投12-32号关于投诉事项拒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职。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的是针对投诉程序,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案外人涉嫌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厂家违法行为。挂号信单号为:XB28978203741,被申请人12月15日签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举证的应当撤销。依照《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请求行政机关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及证据材料。通过电话听取意见的,根据《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请将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名称、主要内容和证明目的进行描述。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于2024年12月15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12月17日10:35分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进行联系,因电话未接通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我局工作人员于10:38分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当天14:17分申请人通过电话与我局工作人员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再次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投诉受理后我局组织被投诉方和申请人进行调解,经与被投诉方联系,被投诉方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依法终止调解,并依法告知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的内容按照规定我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被举报人已按期改正,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不予立案,并按照规定送达申请人。我局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XA30606459443)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4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12月17日10:35分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申请人(17769548411)进行联系,未接通。2024年12月17日10:38分,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向被申请人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为“2024年12月17日我局收到你的投诉举报函(书信XA28978203741),后将继续开展调查,特此告知,【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17日,申请人通过电话与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联系,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告诉申请人:你的投诉举报信已经收到,告知你一下,短信也给你发送了。被申请人称:短信收不到,你打电话就行。2025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向其邮寄的投诉举报书石举投12-32号关于投诉事项拒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3月3日,本机关听取申请人意见。
本机关认为:1,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和电话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后按照处理投诉事项的工作流程组织调解,因被投诉方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已履行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和电话告知申请人的内容不规范,本机关予以指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7日



公安机关备案 130500020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