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复决字〔2025〕6号
申请人:雷某某
被申请人: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邢台市平乡县育才路。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在抖音平台店铺购买商品为三无产品,价格8.88元,订单编号为:69357065780550291551,快递单号为:76436747465516,收到后发现没有质量标准、没有合格证、是不合格的三无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于2024年11月23日通过挂号信:XA30606459443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XA38576737713寄来的不予立案告知书。文中说道:该公司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及外包信息。不存在你所述的问题和情况,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不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特此告知。”对此申请人表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玩忽职守行政渎职乱作为,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光盘的拆快递视频里可以看到,商家售卖给申请人的是三无产品,且有快递单号和证据关联性视频的订单界面作为证据的关联性证明,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的快递是商家所发,在拆解快递之前申请人也没有对快递有任何破坏的迹象,由此断定申请人所拆快递是商家所发且被申请人在拆开快递之前没有对快递动过手脚。而被申请却说,因为商家提供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及外包信息,所以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问题和情况,那么被申请人检查的东西跟申请人买到的东西之间有什么关联吗?申请人买到的可是三无产品,里面可没有产品合格证,外包装也没有任何信息,而被申请人一去检查却又什么都有了,这简直太不可思议了,请被申请人证明其检查到的材料与申请人购买的东西之间存在关联性的证明,申请人有权怀疑被申请人包庇袒护不法商家,充当不法商家保护伞,变相侵犯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二十七、三十三、四十一条:党政干部队伍建设《三大纪律》第一、二条,《八项注意》第三、五、六、七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问题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五、七、八、十、十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条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十五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提出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2024年11月3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答辩人进行投诉举报,答辩人2024年12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进行了审查并受理。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商家提供了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等材料。2024年12月11日,办案人员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案件不予立案的结果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答复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县政府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XA30606459443)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当事人原因不能提取意见,本案书面审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申请人的举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调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及时将该调查处理结果向申请人予以答复,已履行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1日



公安机关备案 130500020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