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齐某某,女。
被申请人: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 ,职务:局长。
2026年1月1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本机关进行复议,复议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6年2月10日



公安机关备案 130500020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