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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复不字〔2026〕13号

发布日期: 2026-03-19   来源: 司法局   体裁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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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

2026年2月9日,本机关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你花费8.8元购买“东北酸菜”,认为该商品存在问题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另查明,你认为你在不同的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存在问题,以相同或类似的理由投诉举报,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投诉1262次,举报256次。

本机关认为,你在短期内以超高频次、大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其行为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受保护的合法消费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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