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复不字〔2026〕3号
巫某某:
你认为你在不同的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存在问题,以相同或类似的理由投诉举报,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投诉1136次,举报1141次。同时,据不完全统计,在河北省区域内,行政复议机关办理你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363件,均为你在不同的经营场所购买商品,以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举报,进而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近年来,你长期、反复提出大量无实际价值的投诉举报,并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且并非为了保障自身知情权或救济权,已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诉讼秩序。你针对上述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围,不具有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属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滥用行政复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复议具有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也是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但行政复议资源是有限且宝贵的公共资源,应当用来保护真正需要救济的申请人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理性维权,合理表达诉求,不可以牟利为目的,反复多次提出大量无实际意义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仅挤占了行政资源,导致真正需要救济的申请人难以及时获得救济,也造成程序空转和行政复议资源的浪费。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为避免浪费行政资源,今后对于你提交的涉及上述争议的相同或类似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2026年1月14日



公安机关备案 130500020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