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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复决字〔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2-07-28   来源: 司法局   体裁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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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复决字〔2022〕3号

申请人:翟某某

被申请人:平乡县田付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李涛,职务:镇长。

申请人翟某某认为被申请人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其位于翟刘庄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申请人在接到《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本机关依法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平乡县田付村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位于翟刘庄村宅基地上房屋强制拆除违法。

申请人称,2021年2月5日,被申请人下达《拆除通知》,要求7日内拆除。2021年4月5日,被申请人再次下达《拆除通知》。2022年1月初,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与申请人通电话,口头告知其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要求被申请人自行拆除。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强拆。被申请人作出的强拆行政行为违法。一、申请人的宅基地是合法受让所得,涉案建筑并非违法建筑。该宅基地系1991年由大队统一分配确认的宅基地,后经村委会同意,由同村村民转让合法受让所得,位于村北,约300平方米,由于其历史遗留原因并未发放宅基地证,这一现象在翟刘庄村非常普遍。申请人有相关村民提供的证明,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享有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2021年2月,申请人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了彩钢大棚,用于存放农机、农具等杂物,申请人在有权使用的宅基地上未超出合理范围的使用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二、强拆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平乡县田付村镇人民政府并非违法建筑认定的法定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因此认定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的法定主题应该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超越了其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房屋的,应提供涉案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2年1月初,通过电话口头告知涉案建筑系违法建筑,被申请人既不是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定主体又未提供违建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的书面证据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均为未履行上述程序,被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2月5日和2021年4月5日发出两封拆除通知,该通知书中并未载明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变相剥夺申请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也未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书,也未作出强制执行通知书,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利,故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显然不当,其强拆行为严重违法。三、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给申请人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财产和经济损失。2022年1月12日,平乡县田付村乡乡长带领工作人员来到申请人房屋前组织强拆,在其沟通过程中,申请人的妻子被倒在地,然后进行暴力强拆,致使申请人存放在大棚里的各种物品、粮食被损毁。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不在此次强拆范围内,不应当被损毁,被申请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来避免合法财产的损失以及人身的损害,其强拆行为严重危及了申请人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拆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查明,翟某某未经规划在翟刘庄村村北搭建厂房,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根据县有关部门通知强制拆除申请人搭建的厂房,是合法的。申请人的请求是不合理的,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翟某某被强制拆除的房屋位于其所在村翟刘庄村西北部,占用的土地南邻申请人住宅,西邻苗召某,北邻苗玉某,东邻北和路,面积17米×16.8米。申请人陈述,该宗土地原为本村规划发放给村民苗新某的宅基地,2019年10月,苗新某将该宗土地过渡给申请人,并就此签订了一份证明书。但是,该宗土地并没有依法登记,没有宅基证。申请人于2021年1月开始在该宗土地上进行建设,2月完工,建成一处以整块地基为外沿的钢结构彩钢屋顶的建筑物。2021年2月5日,申请人施工之初,被申请人作出《拆除通知》并送达申请人。2021年4月5日,被申请人再次作出《拆除通知》并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将涉案建筑物的墙体、地面强制拆。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本机关调查询问笔录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第一、关于涉案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问题。首先,被申请人作为地方政府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对所辖区域内的一切行政事务包括乡村建设活动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负有制定并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规划,保护土地、林木、水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职责。因此,被申请人是对涉案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作出认定的法定主体。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农村村民,在进行建设时对使用的土地没有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也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认为其使用的土地系统一分配的宅基地,是合法受让所得,该说法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认定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被申请人认定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是否超越职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河北省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自然资源领域部分)的相关规定,县政府已经授权被申请人负责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和第六十八条规定受县政府“责成”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涉案房屋所在地属于被申请人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权实施的地域范围,因此,被申请人有权认定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作出拆除通知,并有权进一步依法实施强拆行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认定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超越其法定职权,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第三、关于被申请人强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先后于2021年2月5日、4月5日两次作出《拆除通知》,告知申请人应自行拆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留置送达上述文书,有送达现场照片予以证实,上述行为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从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后提交的证据来看,被申请人在作出《拆除通知》之前,没有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记录《询问笔录》和进行现场勘验。在《拆除通知》中,没有说清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没有说明违法行为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也未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司法救济权等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田付村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位于翟刘庄村西北角地上建筑物强制拆除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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