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复决字〔2022〕7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邢台市平乡县泽平路。
法定代表人: 范钦栋,职务:局长。
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中国邮政XA36950301413)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投诉,认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并依法受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