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复决字〔2021〕5号
申请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平乡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刘金林,职务:局长。
第三人:韩某某
申请人史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平乡县公安局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平公(平派)行罚决字〔2021〕0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6月2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在接到《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及书面答辩意见。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平乡县公安局作出的平公(平派)行罚决字〔2021〕0237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1月15日晚20时左右,申请人发现韩某某在申请人汽车的轮胎上小便,上前进行劝说,韩某某不听劝说反而动手殴打申请人,致使申请人受伤,鼻子出血,脖子和脸上多出挠伤。申请人在纠正韩某某错误做法时遭到殴打,不得已采取防卫措施,将韩某某按倒在地,申请人未对韩某某造成任何伤害,韩某某被周某某等人劝回家。晚上21时,韩某某纠集十多人寻衅滋事,21时至23时对申请人家大门进行踢踹打砸。23时左右,韩某某踹门导致自己腿部骨折,停止了对申请人大门踢踹。韩某某纠集人员对申请人家大门打砸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申请人和家人的正常生活及村民的生活秩序,属于酒后寻衅滋事,应当严惩。韩某某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故意毁坏,情节恶劣,对申请人造成了2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应由韩某某对申请人进行赔偿。被申请人平乡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该条款所有的情形,申请人在此事件中全程没有任何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等寻衅滋事行为。对于韩某某对申请人多次动手造成人身威胁时将其翻身按倒在地这一行为应当认定为合理限度内的正当防卫,不应对此进行处罚。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请求撤销平乡县公安局作出的平公(平派)行罚决字〔2021〕0237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月15日晚20时许,韩某某在本村村民家喝酒后,在申请人家南边空地上同申请人夫妇发生语言冲突,进而与申请人发生打架,打架持续时间两分钟左右,后自行分开,申请人返回家中一直未出。韩某某打架后,在申请人门口待了十几分钟返回家中,随后多次从家中出来,向申请人家中走去,几次被家人强行拉回家中,韩某某两次走到申请人家门口,敲打申请人家大门。晚上22时许,韩某某走到申请人家门处敲门,并大声吵吵,申请人听后,上到自家西屋房顶上,拿了一块儿砖头向大门前边空地投了下去,韩某某当时在大门口,见到投砖就向后退,韩某就退倒在地上,之后发现右腿站不起来了,旁边过来的刘某某就将其背回家中,之后就去医院治疗。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作出平公(平派)行罚决字〔2021〕0237号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因申请人申请行政拘留复议,行政拘留暂未执行。我局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请予以维持。
第三人在答复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5日晚20时许,在平乡县平乡镇周庄村申请人家大门南边空地处,申请人夫妇同酒后的韩某某因琐事发生语言冲突,进而申请人同韩某某互殴,后自行分开。申请人返回家中一直未出,韩某某被人劝开走回家中后,又出来返到申请人家门口,敲打申请人家大门。晚上22时许,韩某某在申请人家门口吵闹并敲打申请人家大门。申请人听到后上到自家西屋房顶上,拿了一块儿砖头向大门前边空地投了下去。1月15日晚23时24分,被申请人平乡镇派出所接110指令出警。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认为申请人在此案中的行为构成殴打、伤害他人。2021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平公(平派)行罚决字〔2021〕0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本案中,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条款,并非申请人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卷宗中的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具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平派)行罚决字〔2021〕0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平乡县人民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平公(平派)行罚决字〔2021〕0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