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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复决字〔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12-09   来源: 司法局   体裁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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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复决字〔2021〕7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 王建,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编号130532160718778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在接到《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及书面答辩意见。本机关依法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130532160718778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5日12时12分左右,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冀XXXXXX黑色机动车在中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岳大道交岔路口前100米左右发现交通信号灯一直显示黄色,又因最近几天连续降雨,申请人认为交通信号灯出现故障,然后左转行驶。2021年10月9日上午7时01分收到短信告知申请人车牌号为冀XXXXXX的小型轿车于2021年10月5日12时12分在东岳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被交通技术设备记录了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记6分罚100元)。随后申请人在手机交管12123上发现了该违章。违章抓拍照片显示信号灯红色位置是黄色,并且在过路口的整个过程都是显示黄色。2021年10月21日申请人去被申请人单位处理该违章。给付的答案是由于光线原因照片上原来的红灯变成了黄灯。申请人认为,当天天气是阴天伴有阵雨,没有太阳很难因为光线原因造成照片是黄色。并且2021年10月21日下午5时10分去被申请人单位指挥中心查看当时监控录像。录像显示申请人通过该路口时信号灯一直显示黄灯,开车的人一般不会去特别注意这个灯是不是在最左边红灯的位置,而是去看信号灯是什么颜色。交通信号灯有可能存在故障,被申请人应该解决此问题,而不能盲目地认定违法行为。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130532160718778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调取2021年10月5日视频监控录像证实申请人李某某所述中华路东岳大道信号灯故障问题,当日为正常状态。有附件1视频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调查证实中华路与东岳大道信号灯为正常状态,申请人李某某所述信号灯黄色系图片成色显示为浅红色而非黄色,经实地查看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由附件2、附件3视频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130532160718778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5日12时11分58秒,平乡县城中华路与东岳大道交岔路口东西方向绿灯开始闪烁,3秒后至12时12分01秒,绿灯关闭。随之黄灯亮起3秒后关闭,12时12分04秒红灯亮起。申请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XXXXXX黑色机动车,在平乡县城中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岳大道交岔路口,到达路口停止线前的时间为12时12分23秒,前方东西向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灯。申请人驾驶车辆未按照禁止直行、左转的信号灯要求将车停下,径直越线左转,12时12分29秒驶入南北向的东岳大道。被申请人根据交通技术设备记录的申请人此次通过路口的行为,于2021年10月9日上午7时许,通过12123短信信息平台向申请人发送了违法行为通知。2021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平乡县城东岳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实施了驾驶号牌为冀XXXXXX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种行为作为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当场送达了编号为130532160718778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涉案路口交通技术设备记录的监控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被申请人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对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卷宗中的证据可以认定,2021年10月5日,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130532160718778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平乡县人民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编号为130532160718778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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