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复终止〔2021〕8号
申请人:李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金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平乡县公安局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平公(交)行罚决字〔2021〕06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并依法受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及书面答辩意见。行政复议期间,2022年1月24日申请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