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复决字〔2023〕4号
申请人:杨某波、杨某良、杨某申、杨某增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申请人:平乡县中华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杨某波、杨某良、杨某增、杨某申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地上附着物采取的强制清表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在接到《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及书面答辩意见。本机关依法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地上附着物采取的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没有行政决定的情况下,强制清表申请人地上附着物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行法定书面催告义务且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程序上违法,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且剥夺了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程序上违法,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案涉项目为系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该建设项目已通过行政审批批复,并获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请县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申请人发现承包地上的附着物被清除后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务人员告知该事件属于政府行为,让其找被申请人。之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提交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意见和相关证据。但是,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地上附着物强制清表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平乡县人民政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地上附着物采取强制清表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