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复决字〔2023〕12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邢台市平乡县建设大街。
申请人不服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平公(交)行罚决字(2023)13053226003070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5月12日向平乡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并依法受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期间,2023年6月26日,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