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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1号

发布日期: 2023-09-28   来源: 司法局   体裁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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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复决字〔2023〕21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平乡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刘金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平公(田派)行罚决字〔2023〕0655号《平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在接到《平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及书面答辩意见。本机关依法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7月2日,田某在自家宅基地上垫土,宅基地南邻空地系田某宅基地,并非田某某宅基地。7月3日田某某拿着铁锹强行进入我的院子,拿着铁锹别住我的脖子将我按倒在院子里,按住我的大腿侮辱我、殴打我。田某某多次非法侵入我的住宅无事生非,拿着铁锹威胁、恐吓我,我已经三次向派出所进行报警,前两次派出所均以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予立案。这次田某某把我打伤住院,造成右膝股骨中下多处损伤右膝周围软组织肿胀,右膝关节腔及髌上囊积液,上肢和下肢多处损伤,头部损伤,腰部损伤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写明案件经过,也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派出所民警对我和田某某进行询问,未让我查看询问内容,就催促我赶快签字,询问内容没有记录殴打过程,因此无法还原现场。派出所向田某某送达受案回执,并没有向我送达,在“燕赵警民通”或“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无法查询该案件进展。派出所不按照流程对我进行伤情鉴定,平乡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平乡县公安局作出的平公(田派)行罚决字〔2023〕0655号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田某某处罚过轻,田某某因环境污染受到过刑事处罚,应当从重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认定田某某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作出平公(田派)刑罚决字〔2023〕06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正确的。2023年7月3日7时许,田某报警称:其妻子张某在家被田某某打伤。经查田某和田某某两家因宅基纠纷发生矛盾,村委会多次协调未果。2023年7月2日晚上田某某在有争议的宅基上垫土,2023年7月3日7时许,田某某发现田某在宅基上垫土后,田某某用铁锹将田某院内的电动车仪表盘壳和北屋门框玻璃砸坏。申请人从屋里出来上前夺田某某手里的铁锹,在两人争夺铁锹的过程中,田某某将张某按倒地上,并用手往张某的脸上扇了两巴掌。上述事实有张某,田某的询问笔录、田某某的供述、证人田某丰的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对田某某进行治安拘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给予田某某十四日行政拘留,并处三百元罚款的决定符合法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田派)行罚决字〔2023〕06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3日7时许,田某某来到申请人家中拿起货物旁的铁锹对停放在院内的电动车、货物和北屋门上的玻璃进行打砸。申请人听到声音后,从屋里出来与田某某争夺铁锹并拉扯起来,在拉扯的过程中,田某某短裤脱落。田某某将张某按到在地上,用手往张某的脸上扇了两巴掌,本村村民听到声音后过来劝架,办案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了现场进行了处置。2023年7月3日8时许田某某与民警离开申请人家,7月3日9时许张某被医护人员抬上救护车。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认为田某某在此案中的行为构成殴打、伤害他人和损坏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田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询问笔录、在场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平乡县公安局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平公(田派)行罚决字〔2023〕06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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