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复决字〔2023〕24号
申请人:柴某。
被申请人: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邢台市平乡县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建,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130532160811108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平乡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