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复决字〔2023〕27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邢台市平乡县泽平路。
法定代表人: 解瑞华, 职务:局长。
申请人郭锦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答复的行政行为,向平乡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