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复决字〔2023〕32号
申请人:段某。
被申请人:平乡县公安局,住所地:邢台市平乡县中华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刘金林,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平乡县公安局做出的平公(平派)行罚决字〔2023〕07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1月8日向平乡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