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关于供地时违法建筑物处置情况的报告》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同意2019年以前(含2019年度)经省政府批准征转的涉及地上建筑物的宗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财政局继续依据《平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批而未供土地地上建筑物处置意见的通知》[2019]16号文件供地。
二、同意财政部门出具执法机关对符合规划地上建筑物的接受证明;财政部门按照邢台市财政局(邢财非税[2022]11号)文件,“第二条,罚没财物保管,第一款,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设置政府公物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未设置政府公物仓的,由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规定。目前我县没设置政府公物仓,按照文件规定交由执法罚没机关对罚没物品予以管理。
三、同意2019年以后经省政府批准征转的涉及地上建筑物的宗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财政局同样依据《平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批而未供土地地上建筑物处置意见的通知》[2019]16号文件和邢财非税[2022]11号文件执行、供地。
同意相关单位以此批准的报告并结合《平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批而未供土地地上建筑物处置意见的通知》[2019]16号文件一并执行。
望各部门接此批复后,按文件执行。
特此批复
平乡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