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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发布日期: 2025-06-25   来源: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体裁分类: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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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乡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文化和旅游领域(8项)
序号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是否联合检查承办处室
1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5年1月至12月县级2次现场检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对艺术品的行政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艺术品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25年1月至12月县级1次现场检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网吧、电竞酒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5年1月至12月县级3次现场检查与全国文化市场技术与服务平台监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4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网络音乐网站、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网络艺术品网站、网络动漫网站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25年1月至12月县级2次现场检查与网络检查相结合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5对艺术考级的行政检查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承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实际资质、条件是否与申报材料显示的内容相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考级备案材料进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25年1月至12月县级2次现场检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6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网点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是否存旅行社及分社和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行为;是否存在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以及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是否存在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超地域范围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旅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以及违规委托旅游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或受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处置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及旅游者非法滞留情况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接待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活动、另付费旅游项目,或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是否存在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违规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组团社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社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时未告诫、未制止的行为;是否存在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25年1月至12月县级3次现场检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7对旅游从业者的监督检查导游、领队是否存在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为;是否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是否导游、领队违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行为;是否存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是否存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是否存导游人员擅自变动旅游项目、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的行为;是否存在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旅游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为;是否存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是否存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有关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25年1月至12月县级3次现场检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8对在线旅游平台的行政检查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在线旅游平台旅游产品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5年1月至12月县级1次现场检查与网络检查相结合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播电视领域(6项)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主体行使层级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备注
1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有线电视付费频道业务和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行政检查从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企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1年内不超过2次实地检查按照国家《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广播电视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2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行政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根据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1年内不超过2次实地检查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进行检查广播电视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3对网络视
听节目服
务机构的
行政检查
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负责审查其内容提供平台上的节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和版权管理要求,并进行播前审查。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等节目内容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所播出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六十日,并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询。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落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
1年内不超过2次实地检查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广播电视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4对信息网络
和公共载体
传播视听节
目的行政检查
从事信息
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视听节目的企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1年内不超过2次实地检查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广播电视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5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的行政检查从事广播
电视视频
点播业务
的企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1年内不超过2次实地检查按照《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广播电视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6对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从事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境外卫星设施的企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等制度,对本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1年内不超过2次实地检查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广播电视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说明
1.频次上限指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由省级相关部门确定,原则上1年内不超过2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投诉举报、转(交)办等线索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不计算在内。
2.检查标准由省级相关部门确定。总局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标准的,从其标准。
3.其他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根据省级相关部门公示情况进行调整。
4.涉企专项检查计划为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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