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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古庙镇涉企行政检查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日期: 2025-05-28   来源: 河古庙镇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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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古庙镇涉企行政检查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1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县级或乡级同一执法工作人员以同一事项为由对同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检查一年超过2次。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开展检查
2对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处理的行政检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24年11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级乡级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开展检查
3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检查《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县级或乡级按照《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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