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对象 | 处罚种类 | 办理时限 | 部门清理意见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 |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2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3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4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5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6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7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8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9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10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11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12 | 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13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14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15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16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17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18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19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20 |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21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2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23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履行第二十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24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履行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2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2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27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28 |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29 | 对陈旧损毁,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等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不予加固或拆除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30 |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31 | 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32 | 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33 |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34 |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实地检查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35 |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36 | 未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37 | 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38 | 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39 |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40 | 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41 | 渣土未及时清运,场地不整洁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42 | 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清洁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43 | 施工排水未按规定排放,外泄污染路面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44 | 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45 | 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且不依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46 | 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47 |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厨垃圾的,或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它垃圾混倒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48 | 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或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未经批准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49 | 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50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51 | 随地吐痰、便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52 |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53 |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54 |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55 |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56 |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57 |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58 |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 |
行政处罚 | 59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 平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各执法科室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 | 3-7个工作日 | 加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