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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9-01-09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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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第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准确、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和权责清单;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并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应当公示的内容;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条件、程序及办理期限应当公开。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及其他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依据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当公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不断拓展公示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客观、及时、便民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1)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平乡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3)平乡县党政网;

    (二)传统媒体。利用县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 办公场所。使用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股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股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报局领导审核。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事项由各相关股室将需公示内容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选择载体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事项由具体承办机构在行政行为做出后,即时公示。

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公开事项由相关股室整理后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选择载体统一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的,经调查核实后及时更正。   

        第十  本规定由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七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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