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制度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信息中心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负责本机构、人员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要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二章 记录设备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按要求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九条 每个办案机构都要安排专门人员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充电、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三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一条 县局档案室负责统一保管行政执法案卷、行政许可档案和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
档案室应建立执法记录设备音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办案机构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或者交由各办案机构专门人员存储。
办案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形成案卷向档案室移交,由档案室统一保存管理。
行政许可程序终结后十五日内,按照行政许可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行政许可档案,移交档案室统一保存管理。
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档案和其他行政行为档案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本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等单位提供案卷、音像资料的,由县局档案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八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