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送审时,办案机构应当按《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办案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形式为书面审核。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通过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办案机构未提交集体讨论的,经法制机构提议,由办案机构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进行移送。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会同具体办案机构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业务指导机关咨询。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