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行政审批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行政许可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8号)文件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审批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案件,在审批股室作出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政策法规股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不予变更、不予延续、撤回、撤销、注销及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需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案件,相关审批股室应当在办结之日前,提出初审意见后向政策法规股提交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
第五条 政策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 政策法规股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三)审批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政策法规股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审批股室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出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七)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政策法规股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相关审批股室。
第十条 审批股室收到政策法规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审批股室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审批股室应参考法制审核意见拟定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局领导审批时,应将法制审核意见一并提交。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