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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23   来源: 应急管理局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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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的

  

 

室、监察大队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已经局领导集体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9年12月23日

 

 

 

  平乡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单位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应急局利用本部门网站、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示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相关公示内容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审核,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办公室落实公开。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等有关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本单位内设执法股室、安全生产监察监察大队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 ;

(四)执法程序。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流程图等;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本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执法人员在举行听证会时,听证主持人员、听证员、记录员应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在办公地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咨询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十条 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时,公开的期限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行政检查信息公开期限暂定1年,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应当公开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二条 公示载体主要包括:

(一)网络平台。利用本部门网站公示事前公开内容、事中、事后内容;与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河北省诚信信息平台等进行数据交换、共享,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本地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公示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利用本部门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执法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网络平台的应用,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四条 执法依据、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等事前事项由局政策法规股准备有关材料,经主管领导审查后,由局办公室在本部门网站、办公场所等载体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双随机”抽查结果、日常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强制结果),由承办股室监察大队在信息形成后5日内,经政策法规股初审,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局办室落实公示。

(二)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满后,由局政策法规股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各股室监察大队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监察大队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各股室监察大队将梳理汇总后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公示程序落实公开。

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与诚信、双随机、互联网+监管、执法、检察等平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相关主要管领导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各科、监察大队执法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对不能按本细则要求履行职责的,纳入年度公务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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